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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西南州出台煤矿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对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社会监督,鼓励举报煤矿重大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及时发现并消除煤矿重大隐患,严惩煤矿非法违法生产行为,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煤矿生产安全事故,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文件要求,日前,黔西南州结合实际制定出台《黔西南州煤矿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修订)》。

《办法》规定,举报人(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有权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有煤矿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或者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举报黔西南州行政区域内煤矿重大隐患和煤矿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参与举报处理工作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违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办法》规定,对举报实行等级管理。举报等级的高低按照举报的煤矿重大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除外)精准程度、举报时间的早晚来确定。

煤矿重大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经核查属实的,受理举报的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向举报人发放奖金:

(一)查实煤矿重大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除外)的奖励。属于一级举报的,奖励金额按照行政处罚金额的 50%计算,最高奖励不超过100万元;属于二级举报的,奖励金额按照行政处罚金额的 15%计算,最低奖励3000元,最高奖励不超过50万元。

(二)查实煤矿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的奖励,按照《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安监总财〔2018〕19 号)有关规定执行。

黔西南州煤矿安全生产举报服务电话及邮箱

《办法》规定,对举报实行等级管理。举报等级的高低按照举报的煤矿重大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除外)精准程度、举报时间的早晚来确定。

一级:煤矿存在以下行为,经查实与举报的事实和地点相符,且在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3日(含3日)内举报的:未依法获得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证照不全、证照过期、证照未变更组织生产、建设的;违法违规托管、承包、转包的;为逃避监管,采掘工作面未安装瓦斯传感器的;采取堵塞、包裹或风吹甲烷传感器进气口、人为拔掉甲烷传感器或监控室数据线的,或者故意不按规定位置悬挂甲烷传感器的;瓦斯检查存在漏检、假检,且进行作业的;超层越界组织生产的;搞假图纸或井下搞假密闭,隐瞒采掘作业地点。

二级:查实与举报的煤矿重大隐患(一级所列情形除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事实和地点相符,且煤矿重大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3日(不含3日)后举报的。

煤矿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主要包括以下情形和行为:

未依法获得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证照不全、证照过期、证照未变更组织生产、建设的;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擅自组织生产、建设的;违反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的;停产整顿、整合技改、长期停产停建的煤矿未按规定验收合格,擅自恢复或者组织生产建设的;违法违规托管、承包、转包的;为逃避监管,采掘工作面未安装瓦斯传感器的;采取堵塞、包裹或风吹甲烷传感器进气口、人为拔掉甲烷传感器或监控室数据线的,或者故意不按规定位置悬挂甲烷传感器的;对监控数据进行修改、删除及屏蔽的;瓦斯检查存在漏检、假检且进行作业的;瓦斯超限后继续作业或者未按照国家规定处置继续进行作业的;有自然发火征兆没有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继续生产建设的;采煤工作面只布置一个安全出口的,或者虽有 2 个安全出口,但行人无法通过的;煤矿超层越界组织生产的;搞假图纸或井下搞假密闭,隐瞒采掘作业地点的;为逃避监管,下井人员不配戴人员位置识别卡、入井检身记录作假,隐瞒下井人数的;实施瓦斯抽放(效果检验)钻孔和探放水钻孔,打假钻或数据作假的;矿长、总工程师履行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及管理制度时伪造记录,弄虚作假的;未分别配备负责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地测、防治水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的;从业人员未经培训、考试合格或培训时间不足安排上岗的;特种作业人员未依法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而上岗作业的;不按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下达的指令予以整改的;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以及重大隐患隐瞒不报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煤矿安全标准规定的其他煤矿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等。

关键词: 违法行为 安全生产 煤矿安全

责任编辑:Rex_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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