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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讯:为借钱给同事他向银行贷款20万,对方赖账后无奈起诉

为了借钱给同事,王先生的操作简直让人无法看懂:他没钱,却以自己的名义向银行申请信用贷款,之后将这笔钱借给对方用于买车,他只要求对方向银行还钱即可。结果,对方不还了。密云法院通报说,王先生无奈将同事杨某诉至法院,要求杨某还款。法院判令杨某还钱,但王先生因自己“套现转贷”,部分利息损失只能由他承担。

2019年,杨某找到平时关系不错的同事王先生,自称着急买车,还缺20万元,希望王先生借给他。碍于同事情面,也出于对杨某的信任,王先生以本人名义向银行申请信用贷款20万元,借给了杨某。双方约定,由杨某向银行偿还这笔贷款。

杨某很快开上了新车,但只向银行偿还了部分贷款,之后就没了动静。由于剩余贷款到期,王先生被银行起诉至法院,要求偿还剩余本金、利息及手续费等。为了不影响自己的征信,王先生尽己所能向银行偿还了这部分贷款。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之后,王先生多次向杨某催要,对方都以各种理由拖延。王先生只得一纸诉状将他告到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杨先生返还本金、利息及手续费等费用损失。

原告认为,他从银行借款,是为了帮被告买车,本质上是被告向银行借款,他只是帮杨先生“垫付”了这笔借款、利息和手续费。杨某则认为,他是向王先生借款,并没有从银行贷款,王先生的贷款行为与他无关。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正)》第十三条,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但出借人与借款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无效,不导致银行与出借人之间的金融借款合同无效,出借人仍然要履行其与银行之间签订的金融借款合同。

本案中,王先生从银行贷款20万元,并借给被告使用,他们签订的民间借贷合同应为无效,关于利息承担等相应的约定同样无效。合同确认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因此,杨某应当将剩余本金返还给王先生。原告确实存在贷款利息等损失,但鉴于王先生将金融机构贷款套现后转贷,扰乱金融秩序、增加金融风险,确实存在过错,所以法院确定杨先生应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负担王先生的资金占用损失,对于其余部分损失,由王先生自行负担。

法官表示,金融机构发放贷款目的在于支持贷款人的生活、生产和经营,将自己在银行的贷款转贷其他人,不仅违反法律规定致使双方借贷合同无效,自身权益难以得到保障,更是违背与银行约定的贷款用途,严重者可能涉及刑事犯罪。

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行为会给当事人带来诸多风险。借款双方签署的合同无效,相应的担保合同亦无效。但是鉴于合同相对性原则,出借人与金融机构的金融借款合同仍然有效,一旦借款人出现财务危机不能及时偿还相应款项,出借人仍需向金融机构履行还款义务,若出借人无法还款,势必面临被起诉的风险。出借人在取得银行贷款后,将贷款资金转借他人,明显不符合其贷款用途,而不符合贷款条件的人取得贷款资金,也将增加贷款资金无法收回的风险,扰乱正常的金融秩序。

法官称,如果存在从金融机构贷款转借他人以此赚取中间利息的行为,且违法所得数额较大者,可能涉及刑事犯罪。依照刑法规定,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来源:北京日报客户端

记者:安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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