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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投能源: 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内蒙古电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为保护内蒙古电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投能源”或“公司”)

全体股东的利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电投能源《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针对公司本次董事会涉及的聘任公司总监、

副总经理、补选董事、日常关联交易、通过国家电投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为子公司

提供委托贷款暨关联交易的事项,在审阅相关资料后,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关于聘任公司总监、副总经理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被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简历等资料,认为本次被聘任人员具备高级管理

人员的从业经验和任职资格,不存在《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

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具备相关

任职条件。

  同时我们对公司董事会在审核上述议案的召集、召开、审议、表决程序进行

了监督,认为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补选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的独立意见

  (一)根据《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由十二名董事组成,目前公司董事会

成员九名,应补选董事会成员,董事会两名董事席位待拟定人选后另行选举。

  (二)董事会对提名的董事候选人进行审议和表决的过程中,能严格遵循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执行。

  (三)董事会候选人的提名和审核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候选人

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相关决策、监督、协调能力,能够胜任各自职责要求,不存

在《公司法》规定禁止任职的情形以及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的情

况。

  同时我们对公司董事会在审核上述议案的召集、召开、审议、表决程序进行

了监督,认为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综上,我们同意此次

董事候选人提名并提交本次董事会审议,该事项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由股东选

举决定产生董事人员。

  三、关于公司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独立意见

  公司向董事会提交的《关于公司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情况的议案》。

经审查,根据公司及控股子公司2023年度日常生产开展计划,对拟发生的2023

年度煤炭、铝产品及其他部分日常关联交易情况进行了预计,关联交易事项包括

购买商品、接受劳务、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承租车辆及房屋等类型。我

们认为上述的关联交易事项确系公司生产经营事项,审议的各类关联交易均有明

确的定价原则,交易遵循了自愿、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非关联

股东利益以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综上,我们同意前述关联交易事项,同时我们对公司董事会在审核此项议案

的召集、召开、审议、表决程序进行了监督,认为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关联董事对关联交易事项实施了回避表决,上述关联交易事项需

要提交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四、关于通过国家电投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为子公司提供委托贷款暨关联交

易的独立意见

  公司向董事会提交的《关于通过国家电投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为子公司提供委

托贷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经事前审查,委托人电投能源公司、扎哈淖尔煤业

公司、坑口发电公司拟通过国家电投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向霍煤鸿骏铝电公司提供

委托贷款,逐笔分批次提供累计不超过 70 亿元(上限)委托贷款。委托人电投

能源公司拟通过财务公司向通辽青格洱公司提供委托贷款,逐笔分批次提供累计

不超过 28 亿元(上限)委托贷款用于募投项目,该资金为募集资金。借款年利

率:霍煤鸿骏铝电公司利率参考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

价利率,实际执行利率以委托人与借款人协商一致结果为准。通辽青格洱公司借

款利率将参考且不低于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实际执行利率以委托人与借款人协商一致结果为准。

  经核查,公司持有霍煤鸿骏铝电公司51%的股权,对其生产经营拥有绝对控

制权,借款为解决霍煤鸿骏铝电公司资金需求;公司持有内蒙古青格洱公司51%

的股权,内蒙古青格洱公司持有通辽青格洱公司100%的股权,公司能够对其生产

经营拥有绝对控制权,均能有效防范和控制偿债风险及保障公司利益,通辽青格

洱公司为电投能源公司2022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通辽市100万千瓦

外送风电基地项目的项目公司,为减少募集资金使用费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提高上市公司整体效益,电投能源公司拟通过财务公司直接向通辽青格洱公司提

供委托贷款;符合公司经营发展需要,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确定有合理的利率

及结息方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综上,我们同意前述关联交易事项,同时我们对公司董事会在审核此项议案

的召集、召开、审议、表决程序进行了监督,认为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关联董事对关联交易事项实施了回避表决,上述关联交易事项需

要提交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独立董事:夏鹏、韩放、陈天翔、陶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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