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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成都夫妻无力偿还债务,10岁女儿名下房产被查封,结局如何

2019年,成都一家公司的老板突然收到消息,因为自己无力偿还公司的债务,自己年仅10岁的女儿名下的房屋被查封了。

其实,周先生对于可能出现的这种情况并不算完全没有预计。

但是当他真正得知,女儿周某某的那套房屋已经被查封。

而且在不久的将来还可能面临评估拍卖的时候,他还是心神俱乱,一下子不知道如何是好。

周某某是个十岁大的小女孩,许多十岁大的孩子所拥有的最大的财产,不过是一些玩具或者压岁钱。

可周先生的女儿周某某却不一样,她拥有一套房屋。

至少在法律意义上,这套房屋是登记在她的名下的。

借款逾期,无力偿还

那么,这一套房屋究竟是由谁出资购买的呢?为什么又被查封?

这件事要从周先生的生意说起。

周先生一家都生活在四川成都,他是一个生意人,也是一家公司的股东。

2016年,公司因为要扩大经营急需大笔资金,但是股东们一时都拿不出钱来。

于是就在当年4月,公司向陈某借款200万元,当时,周某某和妻子唐女士都是连带担保人。

可在借款后,周先生当股东的这家公司并没有在得到资金后获取大笔利润,而且还每况愈下,就连还款也非常困难。

2018年,借款到期应该归还了,但是周先生所投资的这家公司却因为运营不善而无力偿还。

这对于借出款项的陈某和担保人来说都是个坏消息。

一方收不回款项,对自己的经济是巨大损失。

另一方无力偿还就只能将查封拍卖资产,生意当然也无以为继。

但是事情既然已经发生,双方也只能无可奈何地寻求解决方案。

陈先生的首要诉求当然是要收回自己的借款,周先生和妻子唐女士则要想方设法减少损失。

在2018年8月20日,周先生和唐女士进行了一项房屋过户行为。

在此之前,唐女士名下有一套位于四川省阆中市的房屋。

这一天,周先生夫妇将这套房屋过户到了女儿周某某名下,当时周某某只有10岁。

周先生借的200万迟迟不能还给陈某,为了要回借款,陈某与周先生所在的公司进行过多次协商。

但是陈某一直没能收回借款,由于协商无效,他向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

陈某想要借助法律的力量尽量减少自己的损失,最好能将借款全部回收。

法院接到诉讼后,相关部门按照流程立案调查,并审判。

2018年11月,嘉陵区人民法院就此案作出了此案的判决。

因为借款手续明确,欠债就该还钱,所以判决结果要求周先生夫妇与其公司一同偿还陈先生的这笔借款以及相应利息。

一般来说,法院会查证债务人名下所有的资产,包括现金,房产,车辆等等。

如果债务人的现金不够还债,那么法院就会将房产车辆等其他财物进行查封,然后再进行评估和拍卖。

拍卖财物的所得金额也将用于偿还债务。

虽然这一案件在2018年11月就已经做出判决,但是如果周先生夫妇与其公司能够及时将债务偿还,也就不需要后面的强制执行流程。

当时周先生夫妇名下还有三套房屋,但是直到2019年4月,这笔债务依然未能偿还。

于是,按照法律流程在2019年4月这一案件进入执行状态。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在2019年9月26日出具了一份公告。

这份公告显示,法院在执行周先生所在的公司与周先生夫妇的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将周先生夫妇的女儿周某某名下的一套房屋进行查封。

该公告还要求相关被执行人在2019年10月8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

如果逾期的话,法院将对这套房屋进行评估和拍卖。

在这份公告文书中还提到,如果有此案以外的人员认为自己对这套房屋享有租赁等权利而且合法占有的,可以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以及相关证据。

那么周先生夫妇为什么要将这套房屋登记在女儿名下呢?

是为了转移资产逃避债务,还是另有隐情?

房屋到底由谁出资购买?

周先生向记者表示,之所以将这套房屋从妻子名下变更登记在女儿名下,是不得已而为之。

这套房屋根本并不是自己购买,也不是自己的妻子唐女士出资,而是唐女士的妹妹,也就是自己的小姨子唐某某出资购买。

所以如果被法院查封并拍卖,那么受损失的是与债务纠纷并无关联的唐某某。

周先生表示,在唐某某出资买下这套房屋后,妻子只是代持人。

夫妻两人因为举债而陷入债务纠纷,他们担心这套房屋也会被拍卖,所以,在告知唐某某此事并征得对方同意后,将这套房屋过户到女儿周某某名下。

因为这场债务纠纷,很可能导致这套房屋被拍卖。

为此周先生的岳父岳母非常生气,已经和他翻脸,因为这套房屋本来是唐某某买来让父母住的。

在记者采访时,周先生承认自己和妻子的确在2018年8月20日将这套原本登记在妻子唐女士名下的房子过户给了女儿。

但是这套房子的真正主人并不是自己的妻子唐女士,而是自己的小姨子唐某某。

所以周先生认为这套房子不管是登记在妻子唐女士名下还是女儿周某某名下。

他们都不是房屋真正的所有人,唐女士和周某某都是唐某某的代持人。

既然如此,那么大家都会有一个疑问。

既然这套房子是唐某某买下,为什么不登记在自己名下反而要由姐姐或者侄女代持呢?

据周先生解释,唐某某常年在外,很长一段时间都无法照顾留在南充的父母,她对此一直心有愧疚,想要找机会补偿父母。

在2010年春节时,唐某某回家探亲。

为了向父母尽一份孝心,唐某某决定由自己出资在阆中购买一套房屋供父母居住。

既然是唐某某出资,那么这套房屋应该登记在唐某某名下。

但是由于她个人户籍的原因,这套购买的房屋无法直接登记在她自己名下。

既然购买这套房屋的初衷是为了让父母居住,这套房子完全可以登记在唐某某的父母名下,可为何唐某某没有这样做呢?

大家都知道,有一些家庭中兄弟姐妹较多时,容易在父母去世后出现财产分割的纠纷,而唐某某也有这个担心。

她家中一共有姐妹5人,如果将这套房屋登记在唐某某的父母名下,她担心可能会出现房屋属权的争议。

如果父母过世,登记在父母名下的房屋就属于父母遗产,由自己出资购买的房子就可能会有其他姐妹分。

为了避免日后出现这样的纠纷,唐某某和父母以及自己的姐姐唐女士协商后,最终决定由唐女士代为持有这套房屋。

唐某某在购买这套房屋时分两次付清了房款,共计25万。

第1次付款就是在2010年探亲时,唐某某付了5万元现金作为定金。

第2次支付了20万房屋尾款,是从银行转账。

周先生表示,当时唐某某购买房屋的转账记录和凭证都一直留存着。

唐某某出资购下这套房屋,她的父母自己出钱进行装修,然后就一直居住在内。

周某某夫妇因为债务纠纷被起诉后,唐某某也曾经就购买这套房屋的经过,写下了一份情况说明。

自从2018年8月,周先生和妻子唐女士因借款案被起诉。

唐女士一直非常担心,她害怕自己夫妻俩的债务会影响到妹妹唐某某和父母的权益。

因为这套房屋登记在唐女士名下,如果法院强制执行,那么这套房屋也会被查封并拍卖。

所以唐女士为了此事,专门和唐某某以及其父母进行了商量。

大家协商后一致同意,将房屋的代持人变更为周先生和唐某某10岁的女儿周某某。

随后,周先生夫妇便前往相关部门办理了变更登记。

周先生告诉记者,原本他也并不是没有其他资产,他和妻子名下有三套房屋。

但是因为这一场借款官司,这三套房屋都已经全部被法院拍卖,用于偿还担保公司的其他借款。

在他和唐女士名下已经没有可执行的财产了。

这一套登记在女儿名下的房屋并不属于自己和妻子,如果被拍卖那么受损失的是唐某某。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告诉来访的记者,如果当事人执行异议成立的话,那么也许会终止执行。

按照2019年9月26日嘉陵区人民法院所发出的公告显示,利益相关的案外人是可以提出书面异议以及相关证据的。

周先生决定,以女儿周某某的名义对这套房屋提出执行异议。

为了证明自己所言非虚,他向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提交了购房协议、转账记录以及小姨子唐某某的户籍证明等作为证据。

各方解释

对于周先生的所作所为,借款人陈某的代理人有不同意见。

他向法院表示,尽管房屋登记在周某某名下,但这并不代表房屋为周某某所有,应该根据实际出资的情况来确定房屋的实际所有人。

周某某只是一个年仅10岁的孩子,是一个未成年人,不可能对涉案房屋支付任何款项。

这套房屋的出资人和所有人就应该是周先生和唐女士。

当周先生夫妇将房屋转移到周某某名下时,已经处于诉讼过程中,在此时他们转移房屋是明显转移财产的登记。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执行局相关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法院对周某某名下的房屋进行查封,主要是因为陈某担心周先生夫妇转移财产。

陈某还向法院提供了周某某名下登记有一套房屋的线索。

法院在查证后,发现在年仅10岁的周某某名下,的确有一套房屋。

其转移时间正是2018年8月,之前是登记在周某某的母亲唐女士名下。

在当时那个时间节点上,这样的操作的确涉嫌转移以规避执行,所以法院依法对这套房屋进行了查封。

法院负责人向记者解释说,查封这套房屋是对这一份财产作出一个临时的控制措施,这是一个限制行为。

其主要目的是促使周先生夫妇按照法院此前作出的判决,尽快履行相应责任,查封这套房屋并不意味着立即就要将之拍卖。

而且如果周先生等人对这一执行决定有异议,有执行异议程序可供解决此问题。

周先生夫妇可以提出异议并且出具相关证据,法院会依法查明这套房屋的真实归属。

如果法院查明,这套房屋的确是周某某为小姨唐某某代持,也是由唐某某出资购买这套房屋。

与周先生夫妇没有关系,并且这一过户行为并不是恶意转移,那么法院的执行程序也会马上终止。

法院的承办法官曾经向周先生提出建议,案外人可以通过执行异议程序解决此事。

2019年10月9日,周某某以案外人的身份委托代理人向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提交了《执行异议书》,法院已经予以受理。

10月25日,对于周某某提出执行异议一事,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作出了裁定。

经过详细调查和取证后,法院认为,当事人执行异议成立,可终止执行。

同时法院也给出了这样裁定的理由。

在这一案件中,周某某是案外人,她于2018年8月20日取得了这一房屋的所有权。

由他的父母将涉案房屋转移至她名下,这一转移行为发生在法院对这套房屋进行查封之前。

按照执行的相关规定来判断,这套房屋的确应为周某某所拥有,所以周先生以周某某的名义提出异议的理由成立。

在法院的裁定下,这一套在周某某名下的房屋被停止执行。

当然,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如果案外人和当事人对于这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或者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在这份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

对此,一些律师对于这一案件也有自己的看法。

四川建投律师事务所的一位律师认为,在这样的案件中,当事人是否转移财产,应该是由申请执行人通过提起诉讼来解决的。

如果是由法院直接执行“转移财产”,则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按照法院的裁定,法院已经终止对案涉房屋的执行,如果相关人员如果不服,也可以通过诉讼解决这两个问题。

第一:案外人在这种情况下对房屋是否应该享有排除强制执行的权利?第二:这种房屋的所有权最终归属。

成都唯情法律咨询有限公司负责人认为,按照相关法律条规,这一案件中的被执行人是周先生夫妇。

但是按照已登记不动产的登记簿来判断,本案的权利人是周某某,所以的确应该裁定为终止执行。

在国家的相关条例中,已经有明确的条例规定,负有执行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义务的人在判决和裁定生效以后,责任主体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才是违法行为。

在还不能得知双方当事人谁胜谁负的诉讼阶段,被执行人处置自己拥有的财产,是不能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违法行为的。

从这些律师各自的看法可以看出,大家都认为法院的裁定没问题,只是在处理和查封这套房屋时应该更为谨慎。

法院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没有认定周先生是转移财产,而且这套房屋的权利人就是周某某。

所以不能封存,更不能拍卖后用来还款。

在这一案件中,比较大的争议点在于:周先生夫妇将房产过户到女儿名下,是不是为了逃避还债而进行的财产转移。

按照周先生的说法,自己原本拥有的三套房产都已经被法院拍卖执行,女儿名下的房产实际是由小姨子唐某某购买。

周先生就这一事件提出了自己的说明和证据,证明自己并非为了逃避执行而转移,法院也根据相关法规作出了裁定。

这一案件在业内引起了关注和争议,这也是一件好事,法律法规在这样的争议中会得到进一步完善。

关键词: 区人民法院 执行异议 转移财产 出资购买 无力偿还

责任编辑:Rex_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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