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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女子下药性侵16岁小伙,致其休克,构成强奸罪吗?

最近,看到过这样一个新闻,归纳起来大概就是:

三女子在喝酒期间偷偷地给同桌的16岁小伙的酒杯里下药,酒足饭饱后,三女子一起强行与该小伙发生了性关系,两小时后,小伙由于药物导致的情绪亢奋叠加身体过度劳累的原因而暂时性休克,最后虽经抢救,人无大碍,却造成了小伙日后难行房事的身体功能障碍。

虽不知上述事件的真假,但若单纯从法律角度来看,以下几个法律问题值得探讨:

三女子的性侵行为构成强奸罪吗?

按照我国刑法规定,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行为,构成强奸罪。也就是说,强奸罪的对象只能是女人,男人不是强奸罪的保护对象。因此,即使三女子性侵16岁小伙的行为,违背了小伙的意愿,但充其量也只是“强奸”,不构成强奸罪。

对于男人为何不是强奸罪的保护对象这个问题,有人认为,在性关系中,男人一般处于主导地位,占便宜的永远都是男性,吃亏的永远只有女性一方,也有人认为,女性由于生理结构和身体对抗力量等原因,根本不具备对男人实施强奸的能力,还有人认为,男人遭遇性侵的现象只是极少数,没有必要上升到刑事立法的高度。

但是,近些年来,女性性侵男性的现象似乎呈逐渐上升之势,已日渐成为不可忽视的社会问题。为此,有专家学者开始建议对强奸罪的内涵进行扩大,将男性也纳入到强奸罪的保护对象范围之内,以平等保护男性和女性的性自主权和性自愿权。

既然三名女子的性侵行为不构成强奸罪,是否意味着女人“强奸”男人的行为在刑法上就不会受到任何惩罚?

如果三名女子对16岁小伙的性侵行为发生在《刑法修正案(九)》实施之前(2015年11月1日之前),刑法对该性侵行为也无可奈何,无法进行评价,也即,三名女子强行与16岁小伙发生性关系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不会受到任何刑事处罚。

但是,《刑法修正案(九)》对刑法第237条强制猥亵妇女、儿童罪的条款进行了修订,将“猥亵妇女”修改为“猥亵他人”。这里的“他人”当然既包括妇女,也包括男性。因此,在《刑法修正案(九)》施行后,尽管女人性侵男人不构成强奸罪,但可能构成强制猥亵罪。

按照刑法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构成强制猥亵、侮辱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如聚众犯强制猥亵、侮辱罪的,则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因此,若三名女子与16岁小伙发生的性关系,是在违背小伙意愿的情况下强行而为的,则三名女子触犯了强制猥亵罪,面临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惩罚。

三名女子的性侵行为除了可能构成强制猥亵罪,是否还构成其他犯罪?

三名女子的性侵行为,导致16岁小伙发生暂时性休克,并且造成16岁小伙性功能障碍,还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

按照目前法律规定,行为人的行为造成他人轻伤二级以上伤情的,即达到故意伤害罪的立案标准。按照《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规定,各种损伤引起休克(中度)、器质性阴茎勃起障碍(重度)属于重伤一级伤情,器质性阴茎勃起障碍(中度)属于轻伤一级伤情,各种损伤引起休克(轻度)、器质性阴茎勃起障碍(轻度)属于轻伤二级伤情。因此,如果小伙的休克达到轻度的程度,或者小伙的性功能障碍是器质性阴茎勃起障碍且达到轻度以上程度,那么就可能触犯故意伤害罪。

此外,三女子一起强行与小伙发生性关系,是否属于聚众淫乱罪?

答案是不属于。

因为,聚众淫乱罪是建立在所有参与人员自愿的前提之下,而本文中的16岁小伙并非出于自愿。同时,三女子聚众对他人实施强制猥亵,聚众本身是强制猥亵的加重情节,属于结果加重犯,不属于想象竞合犯,因此,不应将聚众实施强制猥亵的行为再单独评价为聚众淫乱罪。

若三女子同时触犯强制猥亵罪和故意伤害罪,应如何进行定罪处罚?

按照《刑法修正案(九)》的规定,并且结合《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规定的精神,对已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男性实施猥亵,造成被害人轻伤以上的后果,同时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或者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的,这属于想象竞合犯,应当按照处罚较重的罪名进行处理。

也即,倘若三名女子同时触犯强制猥亵罪和故意伤害罪,则需根据具体的犯罪手段、犯罪情节、犯罪后果、主观恶性等因素综合考量确定适用的罪名,如强制猥亵罪的处罚较重,则按照强制猥亵罪的规定进行定罪处罚,如故意伤害罪的处罚较重,则按照故意伤害罪的规定进行定罪处罚。

关键词: 故意伤害罪 强制猥亵罪 有期徒刑 阴茎勃起 刑法修正案

责任编辑:Rex_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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