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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董事长内幕交易,获利1600万

证券期货犯罪明显的特点,就是专业、隐蔽、涉案金额大。这类犯罪人员大部分是证券期货从业人员,掌握专业知识。从隐蔽性来讲,比如内幕交易罪的嫌疑人,通常都是零口供、证据难查,但证券期货类犯罪案件通常涉案金额都特别巨大,今天我们要讲的这个案件被告人非法获利1600多万元。

陈某说,他和被告人高某是朋友,在帮高某办理离婚时,高某给了他200万元劳务费。200万元的法律咨询服务费,高得有些让人匪夷所思。陈某帮高某从离婚案中拿到什么好处?

离婚案件中,聘请律师,通常是当事人为了最大化的保护自己利益。高某离婚,把所有财产、股票都给了前妻,自己净身出户。却还要花200万律师费,事出反常。高某是一家上市公司的董事长。2015年,高某所在的公司因涉嫌单位犯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2016年2月,该案被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2016年3月,高某代表公司签收了《起诉意见书》。我国《刑法》规定,不仅个人是行为主体,单位也可以作为犯罪主体进行处罚。一般来说,单位犯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为本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由单位决策机构按照单位的决策程序决定,由直接责任人员具体实施,且刑法规定单位应受刑罚处罚的犯罪。

高某知道,上市公司涉嫌单位犯罪的信息被大众知道后,一定会造成股价的暴跌。只有在暴跌前,抛出手中股票,高某才能获得最大利益。2016年,高某将其名下100多万股解禁的限售股全部卖出。2016年8月、9月间,通过离婚的方式,高某将其禁售的股票过户到了前妻名下,随后,迅速抛售套现。

为了堵住类似高某这种行为的犯罪,我国刑法专门设有一个罪名:内幕交易罪。高某作为上市公司董事长,明知该公司涉嫌单位犯罪被司法机关调查,在信息公开披露之前抛售大量股票,已涉嫌内幕交易罪。检察机关认为,高某作为内幕消息知情人,在对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交易该证券,其行为涉嫌内幕交易罪。

2020年11月,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就本案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21年9月24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做出一审判决:高某犯内幕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退缴违法所得1600万元,并处罚金17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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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Rex_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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