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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楼天台门没锁,我孩子才掉下去的”,事发陕西,这门该锁吗?

如果小区物业将通往25楼天台的门锁上,我12岁的女儿就不会从楼上摔下来!陕西省咸阳市在2021年4月4日晚发生一起女童坠楼事件,死者是名叫景某,案发时才12岁。该事件发生后,死者的父母将小区的物业告上法院,要求赔偿各项费用87万余元,今天猫sir就跟大家聊一聊这起案件背后的安全问题。

(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2022年4月11日公布案例)

案发当晚19时许,12岁的女孩景某带着弟弟一起出去玩耍,期间景某遇到同年级的校友刘某与田某,几个并一起玩耍。期间女孩景某带着另外三人上了天源翠湖小区前院1号楼的天台,后来因为景某说后面的2号楼没有去过,于是景某又带三人上了该小区2号楼的25楼天台,24楼与25楼天台中间有一道消防门,按门把手能正常开启。

几名小孩打开了消防门,然后便进了25楼楼顶的天台,孩子们到天台之后,景某害怕有人上到天台,便随手把消防门给关上了,四个人便在天台玩耍,因为天台四周有1.3米高的围墙,小孩正常玩耍也没有危险,玩耍结束之后,孩子们便想下楼,但是因为景某把门关起来了,再想打开已无法开启。

期间小孩刘某与田某建议站在楼顶大声喊人,让楼下的人上来开门,但是景某却说:

“喊人要到什么时候才能上来,我看24楼楼道窗户是开的,不如我从25楼翻到24楼”

这是一件危险的事情,小孩刘某与田某也劝说景某别这么做,但是也没有劝住,随后景某脱掉外套,绑在楼顶1.3米高的护栏外沿管子上,让田某在上边拉着衣服,景某抓着衣服从楼顶外沿翻下,真可谓是“初生牛犊不怕虎”,在如此高的楼层,没有任何保护措施,即便是成年人也会吓得手软。

此后由于景某身高不够,便悬挂起来,而拉衣服的小孩刘某、田某又无法将景某拉上来,此后景某摔下1楼,当场死亡。案发后,景某的父母认为小区物业管理有很大漏洞,因为事发楼栋从24楼通往25楼天台的门没有锁上,导致孩子能够畅通无阻的登上天台,而物业人员长时间未发现,这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随后景某父母将该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告上了法院,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共计87万余元。

猫sir观点:通往天台的门到底是应该开着,还是反锁关起来呢?

1、高层住宅楼顶大门也是“生命之门”,通往天台的门不应该被锁死。

根据《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规定,………超过十八层,每个单元设有一座通向屋顶的疏散楼梯,十八层以上部分每层相邻单元楼梯通过阳台或凹廊连通

我们都知道,高层上下楼一般会乘坐电梯,而楼梯的功能则有二外:一是给住户上下楼;二是消防安全通道。根据上述规定,通往顶层的楼梯属于【疏散楼梯】,那么根据《消防法》的规定,【疏散通道】是不允许被占用、堵塞、封闭的。所以上述案例中,事发小区从24楼通往25楼天台的楼道门是不能锁死的。所以该小区物业没锁死消防通道不能是错误的行为。

或许有朋友会说,这道门可以说是安全通道,但是对安全意识不足的孩子们而言,敞开这道门也确定存在安全风险。所以《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又规定了管理部门需要控制人员出入,并设立醒目提示与标识,同时需要定期进行巡查。

但是在上述案件中,该小区物业管理有明显的漏洞,一是非小区人员进出畅通无阻;二是通往天台的门从室外无法开启,且无醒目的提示牌与标识;三是未进行安全巡查,故没有及时发现进入天台的四名小孩。

2、小孩能翻出天台的围墙,这围墙建得是否太低呢?

天台的围墙到底要建多高才是符合规定的呢?如果该小区围墙建得太低,那么小孩容易攀爬上去,这也是一个安全隐患,小区物业应该进行加固、加高。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的相关规定,中高层、高层住宅上的屋面等临空处的栏杆净高不应低于1.10m

高层楼房天台的围墙需要不低于1.1米,而涉事小区天台的围墙是1.3米,明显高于规范的标准。1.3米已经达到一个成年人的胸口,从此可以看出,景某如果不是故意攀爬,这样的高墙对她的保护是绰绰有余的,所以景某出事她本人有很大责任的,这一点从同行小孩的证词中也能看出。

但是如此高墙,一个12岁的小孩在不借助外力的情况下是很难爬上去的,那么小孩是怎么翻出围墙的呢?原来该天台堆放了一下杂物,景某就是踩在这些杂物上去的。一个事故的发生,是许多偶然事件组成的,孩子能偶然进入这个小区,又偶然爬上了高楼天台,随后又偶然关上了消防门,却不知消防门无法从室外开启,而天台又偶然堆放了杂物…….。

将这些偶然事件串联起来,我们便能看出谁有责任,谁的责任更大。

3、责任该如何划分?

在该起事故中,景某有责任:天台是她自己主动要求上的;消防门也是她自己关上的;要从25楼外翻到24楼也是她自己的主意;天台的围墙也是她自己爬上去的……。一个12岁的小孩,已经上了5年级,那么她应该对安全有一定的防范意识。

另外,景某的父母在要求小区物业公司赔偿的时候,他们或许没有意识到,作为父母,他们监管不力的责任更大。从事故发生的全过程,我们多少能够看到,景某似乎不止一次攀爬到高层天台上进行玩耍,而景某的父母难道一无所知吗?

可能他们是疏忽大意了,他们未对未成年子女进行基本的安全教育,未尽到相应的监护责任,应该承担主要责任。

最后就是小区物业公司,虽然高层的消防门不能锁死,但是在该事故发生中,能够看到物业的懈怠管理,使小区外人员随意进出本小区,在天台处未设置安全警示标示、未保持通往天台的消防门能够正常开启,未能及时发现景某某等人在存在危险因素的天台玩耍,对受害人发生意外具有一定过错,应承担次要责任。

此后,一审法院判处物业公司承担5%的责任,景某父母承担95%责任,物业公司赔偿4万余元;景某父母不服上诉,二审法院认为物业公司应该承担20%责任,赔偿景某父母16万余元。

做个调研,朋友们认为二审判决合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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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Rex_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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