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员工偷走一条项链,被经理看到,为了偷项链的事情不被别人知道,求经理放过,并与其发生关系......
案情回顾
许某(女),1996年出生。大专毕业后在一家地产公司上班,平时的工作中,由于汇报工作的原因,经常出入经理的办公室。时间长了后,她发现经理杨某的办公室缺少整理,因此杨某时不时地问同事,有没有看到他的东西,许某每到这个时候都会帮杨某寻找。
有一次,许某上交项目书的时候,发现杨某不在办公室,杨某办公桌底下有一条黄金项链。许某回想起杨某平时的习惯,觉得有机可乘,于是拿起项链装在自己的口袋中。事后,许某心想反正进出杨某办公室的有很多人,没啥好担心的。
许某和平常一样工作两天后,突然被杨某叫到办公室里面。杨某拿出手机给许某看了她捡项链的视频,许某才知道,杨某在后方的书架上安有一个摄像头。许某拿项链的行为被拍得一清二楚,人赃并获。杨某说要把视频交给警方,并说项链价值至少1万元,许某会吃不了兜着走。许某听后赶紧向杨某求情,杨某听到后思索片刻,威胁许某与之发生关系就放过她,许某妥协。
事后,杨某仍以此威胁许某,许某觉得不能继续这样下去,选择报警。
本案中,许某、杨某各自涉嫌什么罪?
律师说法
许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本案中,金项链鉴定的市场价值在9000元左右,根据当地规定已经达到数额较大(1000--3000)的标准。由于许某报案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项链在杨某发现丢失的那天就已经归还,故可以从轻判处。
杨某构成什么罪,就很值得讨论,其行为构成强奸罪吗?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据司法解释,法条里的“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通常指的是,违背妇女意愿,使其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的手段。
那么本案中,杨某和许某发生关系违背许某的意愿了吗?
这个问题会引起争议,有观点认为,妇女为了达到某种目的与她人发生关系,如果目的达到承诺有效,就不涉及到强奸。但这样的观点存在错误,所谓的承诺本身,首先就应该是自愿的,不能是被迫的承诺。
如果真如许某供词所说,是杨某威胁其发生关系,那许某的承诺就不是自愿的。除非是许某先提出以发生关系,来掩盖她偷东西的事实,在此前提下承诺有效,就不太可能涉及到强奸的问题。
许某为了不被抓,答应了杨某的要求,放弃了自己的决定权,属于被迫承诺。杨某以报警威胁许某与其发生关系,迫使许某违背自己意愿,其行为构成强奸罪,会被判处三年左右有期徒刑。
对此案,你们怎么看?
责任编辑:Rex_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