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瘾发作但囊中羞涩,一男子竟屡次伸出偷窃之手。近日,连云港市连云区法院依法审结了这起盗窃案,被告人刘某因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退赔被害方相关经济损失。
被告人刘某时年55岁,喜爱喝酒,几年前来到连云区务工,一直辗转在各个工地,以打零工度日。其曾因两次犯下盗窃罪,被连云区法院判处罚金或拘役等刑罚。2021年9月的一天,刘某酒瘾犯了,可是四个多月前,刘某因某些原因失业后,一直未找到合适的工作,当下正处于无经济收入的困窘阶段。刘某无法忍受酒瘾的折磨,思来想去后拿定了主意。他走进自家附近的超市,径直来到酒柜旁边,趁无人注意,一把抓起酒柜里一瓶价值16元的牛栏山白酒揣进怀里,用外套遮挡住以后,再若无旁人地离开。
成功偷到酒解了馋,清醒后的刘某故技重施,于2021年9月至11月,又来到这家超市偷了4次酒,每次都只偷一瓶16元的牛栏山白酒。最后一次,刘某在离开超市时被超市的工作人员拦下。截至案发前,刘某共在该超市先后5次盗取5瓶牛栏山白酒,总价值80元。
庭审中,刘某说:“知道这是偷盗行为,但我选的这种白酒比较便宜,没想到还是触犯了法律。我知道错了,以后一定改正,希望法院对我从轻处罚。”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多次盗窃他人财物,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构成盗窃罪。依照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判决:被告人刘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责令被告人刘某退赔被害单位某超市经济损失80元。
法官提醒,价值再小也是偷!虽然刘某偷取的白酒累计价值仅80元,但是他五次盗取白酒的行为已经触犯刑法,且刘某曾有两次犯罪前科,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关键词: 连云区法院 经济损失 若无旁人 囊中羞涩 以后一定
责任编辑:Rex_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