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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服装生意的于女士,把做生意攒的1310万元存到某银行,她去取钱的时候,银行工作人员竟告诉她,她的1310万元存款都已经购买了黄金制品

“你的存款买黄金制品了!”辽宁瓦房店,做服装生意的于女士,把做生意攒的1310万元存到某银行,她去取钱的时候,银行工作人员竟告诉她,她的1310万元存款都已经购买了黄金制品。

于女士很气愤,自己在柜台办理的存款业务,银行也给了自己存单,怎么去取钱的时候,存款就买黄金制品了呢?没经过自己同意,银行怎么能拿自己的存款,去买黄金制品?于女士最开始并不是知道这情况,她是去取钱的时候,银行工作人员告诉她的,非常可疑的是,工作人员无法提供任何购买黄金制品的银行手续和相关凭证。迟迟取不到钱的情况下,于女士选择了报警,结果却让于女士大吃一惊。给她办理存款业务的客户经理早有前科!他之前曾挪用了客户3000万元的巨款用于偿还个人的债务及消费。经调查,在于女士办理1310万元取款手续时,客户经理孙某故伎重施,授意柜员不支付现金给于女士,随即将这笔钱盗走,存入到其他账户,用于还债,然后对于女士宣称,她的存款买了黄金制品。一审法院认定,孙某构成盗窃罪、诈骗罪,判其有期徒刑19年,孙某不服,提起上诉。中院审查后,以“原判事实不清”为由,将案件发回一审法院重新审理。目前,案件仍在审理中。五年过去了,于女士仍未拿到自己的存款,从法律上讲,应该由谁承担赔偿责任。1、从民事法律关系上讲,于女士在柜台办理存款业务,银行应该承担责任。《民法典》第170条规定,执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的人员,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于女士到银行存钱,银行工作人员给于女士办理存款业务,工作人员是以银行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对银行发生效力。2、于女士到银行存钱,与银行形成存款合同关系,与客户经理是否犯罪无关。《民法典》第59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依法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按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处理。根据合同的相对性,于女士与银行形成的存款合同关系,只约束于女士与银行,银行职员出现问题,按照银行与职员的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处理,和于女士没关系。3、在这之前,于女士已经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银行还钱,法院为什么不受理她的案件呢?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出现交叉,有一个先刑事诉讼,后民事诉讼的规则。对于民刑交叉案件的受理问题,法院坚持的是“不属同一事实的应当分别审理、属于同一事实的不予受理”的基本思路。法院审理后认为,孙某所涉纠纷的犯罪性质及法律后果尚未最终定性。在刑事案件定性之前,不宜作为民事案件受理。最终,法院驳回于女士的起诉。也就是说,之所以5年了,银行都没支付于女士的存款,是在等客户经理孙某的案子结束。换而言之,银行是否应该全额归还于女士1310万元及利息一案,需要等孙某的案件定性后,法院才能受理。现在的问题是,孙某一案已经办了几年了,现在又在重审,于女士对什么时候能拿回存款没底,对能不能全额拿回存款也没底。来源:蚂蚁说法

关键词: 客户经理 银行工作 法人组织 办理存款业务 一审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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