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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女士去养生会所拔罐,裸露着上背,工作人员刘某趁机拍了几张照片,发在会员群和朋友圈,张女士状告刘某,要求赔偿17000元,其中包括10000元的精神损失费

天津,张女士去养生会所拔罐,裸露着上背,工作人员刘某趁机拍了几张照片,发在会员群和朋友圈,张女士状告刘某,要求赔偿17000元,其中包括10000元的精神损失费。(案例来源: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案件事实比较清楚,张女士比较爱美,经常去养生会所做一些项目、放松放松,而刘某则是养生会所的负责人,事发当天下午,张女士在养生会所拔罐。晚上9点30分左右,张女士的女儿在玩手机时,突然发现群里有人抢红包,便告诉了张女士,张女士担心女儿受骗,骗拿过手机一看,发现刘某在会员群、朋友圈发了5张张女士裸露后背的照片,并配上了一些低俗诱导消费文字。张女士直接傻了眼,自己在拔罐时并没有允许对方拍照,现在怎么出现这样的问题,担心产生不良影响后,张女士立刻打电话给刘某让其删除照片。据张女士表示,刘某不但没有删除,还表示自己愿意发啥就发啥,有辄你使去。随后刘某又在群里将5张照片全部发了一遍,又发了红包。张女士眼见与对方协商无果,便一纸诉状将刘某告上了法院,张女士表示,此事发生之后,自己心理压力巨大,因为微信群里就有62人,微信朋友圈传播更广,自己裸露后背的照片在网络上广泛传播且无法彻底删除,自己为了此事晚上睡不着觉,白天无法工作,精神上受到了伤害。刘某未经自己允许私自拍摄自己的身体并在微信群、微信朋友圈转发的行为侵犯了自己的隐私权,刘某依法应承担法律责任,所以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刘某赔偿17000多元,包括10000元的精神损失费。刘某辩解称,自己进行拍照是经过张女士同意的,自己往微信群里发照片没有经过张女士同意,没有考虑到后果,现在同意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但张女士提出的天价赔偿没有依据,自己出于人道主义,愿意赔偿500元。

《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否则就要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本案中,刘某虽然辩解称自己经过了张女士的同意拍照,但因为没有证据,所以刘某的辩解法院并不采信。《民法典》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漏、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就本案而言,刘某为张女士后背拔罐后,将其拍摄的张女士裸露后背的照片,未经张女士同意发至刘某自建的62人微信群中,主观上存在过错。刘某的行为在一定程度上给张女士的工作和生活上造成了一定的不良影响,构成了对张女士的侵害,应承担侵权责任。法院最终经过审查认为,同意张女士提出的书面道歉理由,但对于7000元的误工费,因为未能提供误工损失的相关证据,因为没有事实依据,不予支持。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考虑刘某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造成的损害后果等情况,酌定赔偿2000元。那么亲爱的读者朋友,你们如何看待此事,欢迎留言、评论、交流。来源:以案普法

关键词: 精神损失费 其中包括 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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