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帮我生个儿子,2700元就不要你还了。”四川南充发生了一起非常荒唐的案件。张洋一直想生个儿子,但妻子却连生了4个女儿。这事成为他心中的“疙瘩”。张洋十分羡慕邻居春明,因为春明妻子为他生了两个儿子。1991年,春明因修建房屋,向张洋借款2700元。到期后,春明因为负债较多,无法按时偿还。双方商量后决定,由春明的妻子小颖帮张洋生个儿子“抵债”。此后,张洋与小颖就长期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张洋的妻子小丽得知此事后,感觉自己受到了欺骗,而且这对她来说也是一种耻辱。于是,她一纸诉状将张洋诉至法院,要求离婚。1992年,在法官的调解下,张洋与小丽离婚。此后,张洋便光明正大地与小颖厮混在一起了,并且还将小颖带至福建等地务工,共同生活了一段时间。但外面的日子并不好过,更何况双方还有着近12岁的年龄差距。小颖渐渐地对张洋心生不满,觉得两人不合适。另外一方面,虽然妻子跟别人跑了,但老实巴交的春明并不想离婚,而是选择默默地忍受这一切,并时刻关注妻子小颖的动态。在得知妻子过得并不开心后,春明很是兴奋,极力劝说小颖回归家庭。在丈夫的百般劝说下,小颖最终决定与张洋分手,回到了春明的身边,并断绝了与张洋的联系。儿子没得到,家却没有了,钱也要不回来,这让张洋很受打击,感觉人财两空。于是,他从福建返回老家,找到正在干农活的春明夫妇,要讨个说法,双方由此发生争执。在争执过程中,张洋越想越气,一怒之下拿出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将春明、小颖当场杀害,然后开始了28年的逃亡生涯。2021年8月,公安机关在云南昆明将潜逃28年的张洋抓获,此时他已经是一名年近七旬的老翁。被抓后,张洋对自己所犯的罪行,供认不讳。张洋因为情感纠纷,将春明、小颖杀害,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根据《刑法》规定,他将面临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处罚。从现有的报道来看,张洋的行为“手段特别残忍、社会危害性极大”,他很有可能会被判处死刑。让人唏嘘不已的是,张洋离婚时,其妻子小丽已经怀孕,在离婚后不久就为他生下了一对双胞胎儿子,但直到被抓张洋都还不知道此事。问题来了,这对双胞胎儿子是否需要赡养已经古稀之年的张洋呢?《民法典》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由此可见,即便小丽是在离婚后才生下这对双胞胎儿子,但这并不能改变张洋是他们父亲的这一事实。作为父亲,张洋在小孩未成年之前,仍然负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同样,《民法典》也规定,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是法定的,子女不能因父母不抚养自己而推脱赡养责任。这意味着,在父母因为生活困难、犯罪或其他客观条件确实不能抚养未成年子女的情况下,该子女成年独立后,如父母符合被赡养的要件的,子女仍应当尽赡养扶助义务。具体到本案,张洋虽然没抚养这对双胞胎儿子,但这是因为客观条件所致,不是张洋不愿意养,而是他没有机会养。所以,这对双胞胎儿子是不能以父亲没有抚养他们为由推卸赡养责任。赡养义务的前提是双方存在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但本案中,张洋很有可能不再是这对双胞胎法律上的父亲了。我们不知道小丽在与张洋离婚后的这20多年里是怎么过的,但我想有很大的可能,她会组成新的家庭。在这种情况下,这对双胞胎儿子会与她一起,成为新家庭的一员,变成他人的继子。根据法律规定,继子女和亲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过继关系的成立而消除。此时,这对双胞胎儿子在法律上只需对继父承担赡养义务,不用再对生父张洋履行赡养义务。另外一方面,从张洋所犯的罪行来看,他可能即将被押赴刑场。即便张洋没有被判死刑,我想他余生也没有机会再获自由,也没有机会要求自己的儿子赡养他了。张洋如此重男轻女,无非是认为只有儿子才能为他传宗接代、养老送终,但到头来得到的却是妻离子散,他的两个儿子甚至还有可能不跟他姓,不知张洋对此有何感想,又是否会老泪纵横呢?来源:潇湘法苑
关键词: 权利和义务 有期徒刑 有机会再 云南昆明 光明正大
责任编辑:Rex_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