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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冯某和女子刘某曾是男女朋友关系,两人同居多年,最终却没能走到一起,分手后,冯某心有不甘,深夜上门骚扰刘某,被刘某持菜刀砍伤

“正当防卫,不起诉!”内蒙古包头,男子冯某和女子刘某曾是男女朋友关系,两人同居多年,最终却没能走到一起。分手后,冯某心有不甘,深夜上门骚扰刘某,被刘某持菜刀砍伤。(来源:潇湘晨报) 冯某和刘某同居期间,已办婚宴但未领结婚证,后因家庭琐事,两人一拍而散,之后刘某暂住父亲老刘家中。然而,冯某心有不甘,他以索要彩礼的名义,多次骚扰刘某。刘某报警,冯某依然像个没事人一样,我行我素。 事发这天,已是深夜,冯某喝醉酒后,又去找刘某,砰砰砰地敲门,老刘打开门一看,是冯某,当即堵住门口,不让他进去。但冯某不肯离开,他不仅与老刘发生争执,还将老刘的头部打伤。 刘某看到父亲受伤,跑到厨房拿了把菜刀,要求冯某离开,未果后,刘某毫不犹豫,直接手起刀落,将冯某左眼部砍伤。 经鉴定,冯某的人体损伤程度达到了轻伤二级。 从法律上讲,本案应当怎么定性? 1、法律明确规定,什么情况下,一方起诉,法院应当支持归还彩礼。 《婚姻编司法解释》第5条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男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也就是说,如果冯某真是想让刘某退还彩礼,完全可以将刘某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刘某返还。但冯某没有这样做,他因不甘心分手,借索要彩礼之际,多次上门骚扰刘某。民警劝他别这样做,这是违法的,他亦不听。 从实际效果上讲,冯某这样做,是无法挽回两人的感情的,他这样的行为,只会让刘某对其心生厌恶。 2、冯某打伤老刘,企图进入其家中,刘某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吗? 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自己或者他人的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行为。 本案中,冯某深夜醉酒后,欲进入他人住宅,在住宅主人老刘明确表示不允许其进入的情况下,冯某与老刘发生厮打,属于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刘某有权进行防卫行为。 值得注意的是,《刑法》第20条第2款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3、冯某徒手,没带任何凶器的情况下,刘某持刀将其砍伤,是否超过了必要的限度? 《正当防卫指导意见》规定,要立足防卫人防卫时的具体情境,综合考虑案件发生的整体经过,结合一般人在类似情境下的可能反应,依法准确把握防卫的时间、限度等条件。 冯某虽然没有持有凶器,但是,冯某身强体壮、年富力强,而刘某一方,刘某是力气较弱的女性,而老刘又是年迈的父亲,与冯某的对抗中,已然处于下风。 如果要求刘某、老刘徒手与冯某对抗,无疑是不现实的,结合防卫人员防卫时的具体情境,刘某持菜刀进行防卫,没有超过必要限度。 检察院认为,刘某为保护其住宅安宁,保护其与年迈父亲的人身安全,造成冯某轻伤二级的后果,没有超过必要限度,也没有造成重大损害。 最终,检察院认定刘某的行为系正当防卫,依法不负刑事责任。 检察院的正当防卫认定,捍卫了“正不能向不正让步”的司法精神,也告诉某些人,“谁死、谁伤、谁有理”的错误做法已经行不通了。 来源:蚂蚁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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