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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子青年时是名武警,后来误入歧途,被民警关入看守所,谁曾想到,牢头薛某要给他“立规矩”,扇了他五记耳光,结果被男子打成重伤

山西吕梁,一男子青年时是名武警,后来误入歧途,被民警关入看守所,谁曾想到,牢头薛某要给他“立规矩”,扇了他五记耳光,结果被男子打成重伤。 (案例来源:山西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侯某曾经是一名武警,经过专业训练,后来误入歧途,盗窃了他人两部手机。警方接到报警后,将候某抓捕归案,并对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关进了薛某所在的监室,万万没想到,进看守所的当天,候某就与薛某发生了冲突。 经查明,关押薛某的地方是108监室,他是个“牢头”,其从早到晚洗脸打水、吃饭穿衣、点火抽烟、按摩腿脚、睡觉叠衣等都有专人伺候,非常嚣张。 候某是下午1点被看守所人员送进108监室的,候某刚进监室不久,同监的一名男子就问候某,认不认识薛某,并朝薛某方向示意。候某原本不想理会,后来被问烦了,就说了句,他不是正经人,是混社会的。 问候某话的男子,正是薛某指使去的,而薛某则一旁观察候某,他从候某的话中听出了轻蔑,遂指使同监的其他人员教训候某,教教候某108室的规矩。结果被候某打瞎了左眼,经鉴定,其伤情构成重伤二级。 侯某扒窃他人手机的行为构成盗窃罪,没有异议。问题是,侯某打瞎薛某眼睛的行为,是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 《刑法》第20条规定,为了使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是否超过必要限度,是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的区别点,也是实践中争议最大的一个点。 从薛某让同监的其他人员教训一下侯某,教教候某108室的规矩,然后自己从床上站起来打侯某,而且是边打边推,一连扇了侯某五记耳光。薛某的行为构成不法侵害,没有异议。 按照法律规定,为了制止薛某的不法侵害,候某对其进行防卫,造成薛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但是,候某受到过专业训练,明知眼睛非常脆弱,还故意打薛某眼睛,导致薛某左眼失盲,说侯某超过必要限度,似乎也能说得过去? 然而,一起案件,不能简单地只看一个片段,要结合案件的前后,详细分析、综合判断,否则很容易陷入顾头、不顾尾的境地。 本案中,检察机关认为侯某构成防卫过当,理由是侯某受过训练,其的防卫行为超过了必要限度。侯某辩护人则认为侯某构成正当防卫,意见如下。 侯某进入108监室,就被迫用鞋打自己的耳光,之后薛某又对其立规矩,侯某不从,薛某又打他5记耳光,同监室其他人也围了上去。对侯某人身权利的不法侵害现实存在,而且在持续进行中,候某有权进行防卫。 对于侯某遭受不法侵害,有权进行防卫的行为,检察机关认同。随后侯某的辩护人提出,侯某进到监室后,遭受多次欺辱,但他最开始的时候,一直没有还手。薛某看他不还手,觉得候某好欺负,就从床上起身推打他,并连扇了候某五记耳光,同监其他人,也在此时围了上来。辩护人认为,候某已经面临现实紧迫的危险,候某在这情况进行还击,是本能反应,不能因为他受过专业训练,就对他提出过高的要求。 从主观上讲,侯某防卫行为,没有伤害薛某的故意,他只是为了保护自己,而且侯某仅打了薛某一拳,并没有伤害其他人,非常克制。 《正当防卫指导意见》规定,要立足防卫人防卫时的具体情境,综合考虑案件发生的整体经过,结合一般人在类似情境下的可能反应,依法准确把握防卫的时间、限度等条件。 从侯某当时面临不法侵害时的紧迫状态和紧张心理来看,他一拳打向薛某,是人面临危险时的正常反应,不能以正常情况下冷静理性、客观精确的标准去评判候某面临的状态。辩护人得出结论,候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而不是防卫过当。 法院听完候某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后,没有采纳其意见。法院认为,侯某曾经当过武警,受过专业训练,和普通人不同,普通人也许会害怕,但候某以前毕竟是专业人士。而且他挥拳打击的力度、强度与击打的部位两者存在过于巨大的悬殊和明显的失衡,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综上所述,法院认为侯某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构成故意伤害罪。 最后,法院以侯某构成盗窃罪、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判了侯某有期徒刑2年6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值得注意的是,本案是二审,一审法院判了侯某4年有期徒刑。侯某上诉后,二审法院认为侯某虽然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应当予以减轻处罚,最终改判侯某有期徒刑2年6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大家觉得,侯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呢? 来源:蚂蚁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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