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铜梁,一怀有6个月身孕的女子,在母亲的陪同下,去医院做了产检,医生说宝宝很健康,并让她回家安心养胎,谁曾想到,女子和母亲回家途中,却遭遇了不幸。事发时,女子正走到某小区门口,用手轻轻抚摸肚子,突然,一阵尖叫声传来,她抬头望去,只见一辆绿色的小轿车撞倒一名外卖小哥后,直直的向她撞来。小轿车的速度很快,女子怀有身孕,根本来不及躲闪,只是本能地用手捂着肚子,保护宝宝,砰!小轿车撞到女子,发出一阵沉闷的声响后,女子眼前一黑,再也看不见任何东西。 事发后,热心群众打了120求救,经医院抢救后,外卖小哥受伤不重,已经脱离危险,然而,女子却因伤势过重,没能抢救过来。 目前,警方已将肇事司机控制,详情正在进一步调查之中。 据目击者透露,开车的是一名女司机,大约40岁左右,事故原因是她开车的时候穿了高跟鞋,结果高跟鞋卡在油门上了,事发后,她第一时间打开后备箱换了鞋子。 女司机在撞到外卖小哥和女子之前,从公路上开上了人行道,撞了一辆SUV后,又撞向一辆停靠在路边的摩托车,最后才冲向外卖小哥和女子。 从法律上讲,这事应当怎么定性? 1、穿高跟鞋开车,是道路交通法严厉禁止的行为。 《道路交通实施条例》第63条第(三)规定,驾驶机动车不得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 这里说的“等”,是指“等外等”,也就是说,只要是和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等行为一样,会妨碍安全驾驶的,都属于本条的射程范围。 开车时不能穿高跟鞋、不能穿拖鞋,是驾校学车的时候,教练都会强调的事情,从女子事发后,立即去后备箱换鞋子一事,也说明她是知道不能穿高跟鞋开车的。 2、女子的行为涉嫌两个罪名,第一个是交通肇事罪。 《刑法》第133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事发地点是在人行道上,不是到马路上,女子和外卖小哥不存在过错,所以女子负全责,基本上没跑了。司法解释规定,交通肇事致1人死亡,或者3人重伤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按照交通肇事罪处罚,判3年以下有期徒刑。3、女子明知穿高跟鞋开车违法,还明知故犯,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交通肇事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两者区别在于,交通肇事罪属于过失性质的犯罪,行为人主观上没有意识到或者轻信能够避免事故的发生。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肇事者对于危害后果持有一种积极追求的心态,或者持一种无所谓的放任心态。也就是说,肇事者对于危害结果的发生,抱有无所谓的态度。 《刑法》第115条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造成重伤、死亡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最后,开绿色小轿车的女子,到底会被定为交通肇事罪,还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需要根据其主观状态、事情发生的前后来综合判断。大家觉得,她的行为属于交通肇事呢,还是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来源:蚂蚁说法
关键词: 交通肇事罪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有期徒刑 安全驾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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