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快讯 >

“偷我棺材本就是要我的命!”小偷夜入拾荒老人家中,想偷老人捡垃圾25年攒下的6万元,老人拿起床头的砖头,奋力朝小偷拍去,不慎将小偷拍死

“偷我棺材本就是要我的命!”小偷夜入拾荒老人家中,想偷老人捡垃圾25年攒下的6万元。老人拿起床头的砖头,奋力朝小偷拍去,不慎将小偷拍死,老人也因此,被公安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刘大爷一生穷困潦倒,膝下无子,孑然一身,多年来一直靠捡废品为生。在25年捡废品的生涯里,大爷虽然过得窘迫,但常年来累月下来,也有了60000元的积蓄,终于攒够了自己的“棺材本”。但快乐与悲伤总是相伴而生,这笔“巨款”不仅给大爷带来心安,同时也让大爷感到不安。让大爷心安的是,他的后半生终于有了保障。让大爷不安的是,大爷每天都担心有人觊觎他的财产。因为,之前有人撬过他家的门。为此,刘大爷每天都过得小心翼翼的。白天几乎钱不离身,到了晚上大爷就将钱放在床垫下,自己睡在上面,并且为了以防万一,他还在床头放了一块砖头。大爷的当心不是多余的,果不其然,还真有小偷半夜摸进他家中。小偷进入大爷房间后,摸索了好长时间,但没找到想要的东西,于是就轻手轻脚得朝大爷床头走去。大爷早就被惊醒,他本想大声呼救,但又担心小偷会伤害他。万般无奈之下,大爷拿起放在床头的砖头,趁小偷不备,朝他头部砸去,一击命中,将小偷打倒在地。大爷心有余悸,担心小偷再爬起来,自己又陷入危险,起床又补了几砖头,直到小偷不再动弹。这时刘大爷意识到自己可能闯祸了,敲开村支书的门,让他帮忙处理此事。村支书立即报警。警察到场后,发现小偷已经死亡。经鉴定,小偷系颅脑受到钝器打击,致颅内血肿破裂而亡。本案的事实非常清楚,但对于大爷行为该如何定性,有较大的争议。有人认为大爷属于正当防卫,也有人认为大爷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甚至还有人认为大爷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因为大爷在将小偷打倒在地后,小偷已经失去反抗能力。此时,大爷再用砖头连续击打小偷头部,系故意伤害。从情理上来说,大爷也是受害者,我当然希望他构成正当防卫,无罪释放。但从法理的角度来看,大爷的行为应当认定为防卫过当,具体理由如下:1.大爷击打小偷的行为,有防卫的现实基础。小偷入室盗窃侵犯了大爷的财产权,大爷为了保护自己的财产,甚至是生命健康权不受到小偷的非法侵害,出其不意用砖头击打小偷的头部,属于防卫行为。即便大爷一击即中,将小偷打倒在地,但此时小偷还在挣扎,危险仍然没有消除,大爷再次用砖头击打小偷的行为,也是为了让自己尽可能的免于遭受,小偷的不法侵害,也应认定为法律上的防卫行为。2.大爷的行为不属于特殊正当防卫。所谓特殊正当防卫,是指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本案中,小偷只是实施了盗窃的行为,虽然是入户盗窃,但盗窃罪的危险程度是较低的,尚没有达到严重危及大爷人身安全的程度。因此,大爷不需要“特殊防卫”。3.大爷的防卫行为超过合理的限度。认定是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关键要看防卫行为是否同时具备“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和“造成重大损害”两个条件。通俗点来说,就是防卫行为保护的法益,是否大于所侵害的法益。本案中,大爷防卫的手段、方式,造成小偷死亡的结果,侵害了小偷的生命权,但其所要保护的只是自己的财产权,生命权显然比财产权更重要。因此,大爷的行为超过的合理的限度,属于防卫过当。《刑法》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虽然大爷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但他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依法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同时,他在伤人后,立即联系村支书,在明知村支书报警的情况下,仍在现场等待,并且在抓捕时无拒捕行为,属于自动投案,构成自首,依法也应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综合大爷的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等因素,我认为即便大爷构罪,也可以应从轻发落,完全可以对其适用缓刑,甚至是免于刑事处罚。对于本案你怎么看?来源:潇湘法苑

关键词: 防卫行为 防卫过当 正当防卫 有人认为

责任编辑:Rex_01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