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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学校自己养猪,供校食堂使用,不料被人举报到市监局,市监局对学校罚款10万,学校不服,一纸诉状将市监局告到了法院

“自己养的猪,难道不如饲料猪?”江苏宿迁,一学校自己养猪,供校食堂使用,不料被人举报到市监局,市监局对学校罚款10万,学校不服,一纸诉状将市监局告到了法院。(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事发江苏宿迁,一私立学校为了节约资源,便想着将学校的空地用来种植蔬菜、养猪,这样即可以将买菜、买肉的钱省下来用于提高教学质量,又能让师生们吃到放心的粮食猪,可谓是一举两得。于是,学校通过开会表决,大家一致同意这个做法,毕竟市场上的饲料猪越来越多,价格昂贵不说,无论是肉质、口感都没有农村的粮食猪好。说干就干,学校经过大刀阔斧的改革,猪也养了起来,用食堂师傅的话说,每天能节省不少买肉的时间。可令所有人没有想到的是,有人给市监局打了匿名举报电话,声称学校存在私自杀猪、养猪现象。市监局到来后,查证学校不仅私自杀猪,所有的肉还都没有通过检验,遂对学校作出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学校不服处罚结果,认为猪肉虽然没有经过检疫,但质量没得说,市监局认章不不认肉的做法,没有任何法律依据,请求法院撤销行政处罚。

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越来越多的人开始钟情于农村食品起来,有人不远百里,就要买农村土鸡、农村粮食猪,虽然没有经过检疫,价格也比市场价格高,但农村的东西就是不愁卖。有网友认为,现在市场卖的蔬菜、肉类,虽然看着新鲜,但都是用的饲料、生长素,远远比不上农村土食品。也有网友表示,市场的食品再差,都是通过安全检疫的,农村粮食猪看似健康,但没有经过检疫,风险隐患更大。无疑,本案中的学校是不愿意买饲料猪的,否则也不会费心费力的自宰自食,那么就本案而言,学校自己养猪、自己杀猪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呢?很明显是不符合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规定,国家实行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 未经定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但是,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除外。本案中,学校作为法人单位,未经允许,私自杀猪,明显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值得一提的是,学校曾在法庭上辩解,学校的行为符合自宰自食的规定,并没有对外销售,所以不应当适用于罚款规定。但法院在审理时认为,按照法律的规定,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学校作为非盈利性的教育机构,其和师生的关系是分离开来的,不能视为一个整体,而学校的食堂也具有盈利性质,不是免费提供。通俗来讲,学校杀猪后,又将猪肉卖给了前来吃饭的师生,明显不是自宰自食。《食品安全法》第123条规定,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可处10—15万元罚款。食品安全大于天,特别是对于学校这样事关学生身体安全的地方,更应该如此,市监局对学校罚款10万元,已是最低刑格的处罚。最终,一审法院驳回了学校的诉讼,认定市监局处罚正确,学校不服,上诉到了二审法院,但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判。两审败诉后,学校只能继续去市场买肉,那么亲爱的读者朋友,你们如何看待此事,欢迎留言、评论、交流。

关键词: 法律规定 二审法院 行政处罚 农村地区

责任编辑:Rex_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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