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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大爷到银行ATM机上取了500元钱,到超市买米,营业员告诉他有两张是假币,郭大爷找到银行讨要说法,银行表示,郭大爷手上的两张钞票的确有问题没收,让郭大爷回家等消息

北京朝阳,70几岁的郭大爷到银行ATM机上取了500元钱,然后到超市买米,万万没想到,营业员告诉他有两张是假币。郭大爷找到银行,向其讨要说法,银行表示,郭大爷手上的两张钞票的确有问题,先予以没收,并让郭大爷回家等消息。 (案例来源:北京第三中级法院案例) 郭大爷心想,200块钱而已,银行调查清楚后肯定会还给自己,于是回家等待。然而,等了整整五天,一个通知都没有,郭大爷又跑到银行询问,银行表示,正在系统升级,还需要再等等。 两天之后,郭大爷终于接到了银行的电话,银行表示,郭大爷的200元假币并非出自于ATM机,银行挂断了电话后,就没有然后了。郭大爷对这个调查结果不服,一纸诉状,将银行起诉到法院,要求银行返还200元钱,并赔偿自己2000元损失。 法庭上,面对郭大爷200元假币一事,银行一方提出了3点辩解理由。 1、银行认为,郭大爷可能是年龄太大,持有的钞票被他人调换了。 2、郭大爷当时是去买米,买米的金额为62.8元,但他却自认拿了200元给营业员,与日常生活经验不符。 3、民事诉讼的证据规则是谁主张、谁举证,郭大爷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这200元钱,是在银行ATM机上取的。 法官是居中裁判者,自然不会只听银行的一面之词,法官询问郭大爷意见,郭大爷表示,自己对银行的辩解意见不认可,但是他又没办法证明这200块钱是在ATM机上取的。郭大爷说,自己活了这么大的岁数,完全遇到过这种情况,取钱的时候又没一张张看真假,没有办法证明。 ATM机取款录像显示,郭大爷在ATM机取出500元后,从裤兜里取出两三张百元钞票,与取出的500元折叠在一起后再次放入裤兜中。 钞票上都有冠字号,银行查询结果通知书载明,郭大爷取款的ATM机里面,没有两张假币的冠字号,以此证明这200元假币不是出自郭大爷取款的ATM机。 一审法院认为,综合全案证据,郭大爷不能证明200元假币出自ATM机,遂驳回了郭大爷的诉讼请求。 郭大爷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了上诉,谁曾想到,二审竟然来了个反转。 一审的时候,银行提供冠字号查询结果显示,郭大爷取款的ATM机内没有这200元假币的冠字号,二审法院却换了一个思路,要求银行提供郭大爷取款500元,5张钞票的冠字号。 让人没想到的是,银行拒绝了,银行说,全部冠字号码信息记录都已不存在,现在无法提供全部的记录信息。这次不是监控坏了,是ATM机上的冠字号信息没了。 二审法院表示,在郭大爷提起诉讼前,银行才查询了ATM机上的冠字号信息,确认没有郭大爷提供的200元假币的冠字号,在这种情况下,银行应该妥善保管冠字号信息才是。 银行明知道冠字号信息有可能存在灭失的情况,不好好保存,也不向法院提出保全证据申请,银行存在明显过错。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90条规定,“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二审法院认为,银行应该提供郭大爷取得500元钱的冠字号信息,却未能提供,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最终,二审法院判郭大爷胜诉,判银行返还郭大爷200元钱。但是,郭大爷要求银行赔偿他2000元钱的诉讼请求,因郭大爷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其诉讼请求成立,法院不予采纳。 民事诉讼采用的是“高度盖然性”规则,既证据规定司法解释第73条。“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情况,判断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并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大家觉得,郭大爷手里的200元假币,是不是在银行ATM机上取的呢?来源:蚂蚁说法

关键词: 二审法院 诉讼请求 无法提供 证据的证明力

责任编辑:Rex_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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