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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女子到银行去销户,卡上余额有1000元,但银行柜员粗心,取给女子1万元银行要求女子偿还,女子用“离柜概不负责”怼了银行,银行便将女子告上法庭,要求她返还多给的钱

重庆武隆,一女子到银行去销户,卡上余额有1000元,但银行柜员粗心大意,取给了女子1万元。银行要求女子偿还,女子用“离柜概不负责”怼了银行一把,银行便将女子告上法庭,要求她返还多给的钱。(来源:重庆武隆法院)女子邓某就一个普通的打工人,之前到某公司上班的时候,公司要通过某银行的卡号发工资,就让邓某办了该银行的卡。邓某离职后,这张银行卡已经用不上了,但每个月扣手续费还要照扣,于是邓某到银行去注销卡号,她卡里有余额有1000.82元,但银行柜员却递给了她1万元。邓某接过钱时就发现不对,但她没有提醒对方,直接拿着钱走了。当天下午,银行对账时发现不对,怎么少了9000元?随后一查,发现邓某销户时,柜员失误,多给了她9000元。银行找邓某归还,邓某以“离柜概不负责”答复了银行,银行眼见要钱不成,就一纸诉状,将邓某告上法庭,要她归还多给的钱。注意,银行起诉之前,还打电话报警,民警介入后,邓某退还了1000元给银行,所以银行起诉邓某归还金额为8000元。法庭上,邓某仍然以“离柜概不负责”抗辩,但银行一方表示,银行放置“离柜概不负责”的警示牌,只是为了提醒用户,钱要当面清点好,并没有以此推卸责任的想法。1、“离柜概不负责”属于店堂告示,法律上称之为格式条款。《民法典》第496条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这一条款明确了格式条款的意义,银行立的“离柜概不负责”牌子,没有同客户协商过,属于格式条款,没有异议。本条接下来又规定了,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从法律上讲,银行没有提醒客户清点好钞票的情况下,客户可以主张“离柜概不负责”条款不发生效力。但是,牌子是银行立的,银行很清楚这牌子的含义,是否可以作这样的理解,“离柜概不负责”是银行对客户的承诺?换而言之,对客户而言,“离柜概不负责”属于无效条款,因为银行没有履行提示和说明义务。但对于银行而言,“离柜概不负责”却是有效条款,因为牌子是银行立的,银行不需要别人提示和说明。单从法律上讲,这样的理解是成立的,大家对此怎么看?2、银行是以不当得利纠纷对邓某提起诉讼。所谓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致使对方受损的法律事实。《民法典》第122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不得当得利的核心在于,任何人不得基于他人之损失而获得利益。具体到本案,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邓某不能因为银行柜员的失误,多获得8000块钱,法律不支持不劳而获的行为。最终,法院审理后认为,邓某的行为属于不当得利,应当将8000元退还给银行。大家觉得,真如银行所说,“离柜概不负责”是一种提醒吗?如果原被告对换,邓某多给了银行8000元,银行会不会以“离柜概不负责”推卸责任呢?打官司就是打证据,《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银行的监控,由银行掌控,如果客户与银行发生纠纷,希望调取监控证明自己多给了钱时,银行是否会配合呢?如果不能调取监控,客户又如何证明自己多给了钱呢?来源:蚂蚁说法

关键词: 概不负责 格式条款 不当得利 的情况下 说明义务

责任编辑:Rex_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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