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快讯 >

毁三观?浙江一男子为寻求刺激男扮女装“卖淫”多次交易未被识破

“太恶心了,我的第一次居然给了男人…”3月17日,浙江金华,当地警方查出来一起令人诧异的卖淫嫖娼案件:两男子卖淫嫖娼被警方现场抓获,其中一男子男扮女装,穿着裙子和肉色丝袜搭配高跟鞋,戴着女士假发,衣服里面穿着女性内衣。警方调查得知,该男子多字“交易”未被识破。男子交代,为了寻求刺激,所以打扮成女性。嫖娼的男子全程未发现“卖淫”的是一名男性。而嫖娼的男子称,大呼上当受骗,“第一次”居然给了男人。目前,两人已被行拘…(素材来源于中国网资讯,笔者稍作整理)

1.果然是天下之大,无奇不有!男扮女装去卖淫,为了挣钱或者追求刺激,某种程度上是可以理解,不过对于嫖娼男子这种局面太意外了,他在接受询问时,大呼上当受骗,第一次给了男人,太出乎预料了,难怪不少网友调侃,看他此时心里阴影有多大……

2.本案中,由于从事卖淫的并非女性,而是男子男扮女装,看似并非典型的卖淫嫖娼活动,不过在此过程中双方涉及非法性交易活动,同样属于治安违法行为。

也就是说,这已经很好回应很多网友提出疑问,两名涉案人员是否属于卖淫嫖娼活动?是否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实际上,对于卖淫嫖娼的定义,我国相关法律有明确的规定。根据《关于对同性之间以钱财为媒介的性行为定性处理问题的批复》的规定,不特定的异性之间或者同性之间以金钱、财物为媒介发生不正当性关系的行为,都属于卖淫嫖娼行为,对行为人应当依法处理。

也就是说,实践之中,因此无论是同性还是异性之间,这种行为都可以认定为卖淫嫖娼,均应受到法律的制裁。

具体来说,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也就是说,如果相关人员只是初次卖淫、嫖娼活动的话,一般会认定情节较轻,面临五日以内的行政拘留或者罚款;如果以前已经因卖淫嫖娼被处罚过,则将在十日至十五日行政拘留并处五千以内罚款。

本案中,无论对于涉事嫖娼的男子、或者涉嫌卖淫的男子,因二人涉嫌卖淫嫖娼,均将面临治安处罚,其中嫖娼的男子如果只是初次犯错的、可能相对处罚较轻,面临5日以内的行政拘留。

而男扮女装从事卖淫的男子由于长期从事卖淫活动,就有可能属于情节比较严重的,或将面临10日以上15日以下的行政拘留。

3.另外,根据我国法律有关规定,公安机关对于抓获卖淫、嫖娼男女,如果涉及到行政拘留的,将会联系家属,这样的话,对于涉事男子来说,就像很多网友指出的,可能要通知其妻子,不仅将面临相关法律责任,也将面临家人的指责、道德谴责。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也就是说,若因卖淫、嫖娼被抓的,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如果公安机关要进行行政拘留处罚的(不包括罚款,此时不涉及对卖淫、嫖娼相关人员人身自由的限制),要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家属。

其实,卖淫嫖娼活动不仅涉嫌违法犯罪,而且也可能传染严重的性疾病!小律在此提醒大家,要洁身自好!否则类似于本案当事人,为了寻求刺激,自己出丑、不仅丢脸,身体健康受到伤害,家人也将跟着丢脸,真可谓是得不偿失的…

关键词: 卖淫嫖娼 行政拘留 男扮女装 也就是说 寻求刺激

责任编辑:Rex_01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