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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拟建工信专家库 从事相关领域工作超5年可申请入库

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对《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专家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

为推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专家库建设,规范专家库管理,发挥专家在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管理、相关决策中的咨询、参谋作用,为正确和科学决策提供依据,按照云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组织起草了《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专家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根据《云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省政府令第217号)相关规定,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

一、公告内容

《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专家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二、公告时间

2021年11月11日—2021年12月10日

三、征集方式

欢迎社会各界人士踊跃参与,积极建言献策。意见和建议可通过电子邮箱反馈至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展规划处。

联系人:牛润利

联系电话:0871-63512102

传真:0871-63512975

电子邮箱:ynfzghc@sina.com(主题请注明: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专家库管理办法意见建议)

附件:《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专家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1年11月10日

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专家库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建设,规范专家库管理,发挥专家在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管理、相关决策中的咨询、参谋作用,为正确和科学决策提供依据,按照云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条件和要求,以独立身份从事和参与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有关咨询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开展的政策研究、规划编制、项目管理,适用于专家资格认定、出入库管理、专家使用等环节。

第四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展规划处牵头专家库建设、维护、管理和运行等相关工作,各业务处室负责推荐相关领域专家。

第五条 专家库建设和运行遵循广泛征集、择优遴选、动态管理、规范使用的原则。

第二章  专家库建设

第六条  专家库专家主要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行业协会、事务所、企业等单位中有较高理论水平、较强专业知识和丰富实践经验的专业人员中选取。

第七条  专家入库基本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工作责任心强,能够以严谨的科学精神,独立、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开展各项咨询工作。

(二)从事相关领域工作5年以上,熟悉相关领域业务理论知识和前沿发展动态,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较强的分析判断能力和较丰富的实践经验。

(三)身体健康,在时间和精力上确保能够完成咨询工作,专家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院士及享受特殊津贴的专家、正高级以上职称或担任高级职务的专家、特别紧缺的行业专家年龄可适当放宽)。

(四)无学术道德问题、违纪违法等不良记录,无被取消咨询专家资格等情况。

第八条 入库专家除符合第七条规定外,产业技术、管理、财务审计、法律等领域专家还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产业技术领域专家。具有工业和信息化方面的专业知识,原则上应具有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副处级以上职务级别。主要是省级及以上认定的研发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技术负责人,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行业协会、行业领军企业的技术负责人、与产业技术直接相关的中高级管理人员。

(二)管理专家。主要是高等学校、科研院所、重点企业等单位熟悉企业发展战略规划等的中高级管理人员。

(三)财务审计专家。原则上应熟悉财务、信贷、金融、经费管理等领域专业知识、相关政策和规章制度。主要是具有注册会计师、注册审计师等证书的专业财务人员;具有会计、审计、经济等方面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副处级以上职务级别人员;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大/中型企业财务、审计部门负责人。

(四)法律专家。主要是熟悉政府法律风险与防控、互联网金融、电子商务、跨境投资、招投标事务、科技与大数据、涉外法律事务、竞争与反垄断、法治政府建设、行政复议与应诉等专业领域从事法律服务工作,持有法律职业资格证或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具有副处级以上职务级别人员”

第九条  专家入库程序。

专家入库采取本人自愿、单位推荐的方式进行。

(一)公开征集。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部门网站公开征集专家。

(二)入库申请。申请人如实填写《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专家申请表》(详见附件),并附上相关支撑材料(身份证、学历证书、资格类证书、技术职称等)。

(三)核实推荐。申请人所在单位对专家是否符合推荐要求,提交信息是否真实、可靠进行核实后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推荐。

(四)审验入库。发展规划处会同有关处室组成专家入库工作组,审核申请人所提交资料,报分管厅领导审定后确定拟入库专家名单。

(五)资格公示。发展规划处将拟入库专家名单在厅官方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

(六)批准入库。对公示无异议的专家报请厅务会批准后入库。

第十条 经申请入库的专家应诚实提供本人信息并及时、主动更新。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家应予出库:

(一)存在违法违纪、学术造假等情形的。

(二)违反保密规定,擅自泄露咨询工作内容、过程和结果等重要信息的。

(三)应主动申请回避而未申请回避的。

(四)不能客观、公正履行职责的。

(五)填写虚假信息或提供虚假支撑材料,牟取专家资格的。

(六)接受邀请又无故缺席3次以上的。

(七)因身体原因,专家本人申请退出的。

(八)因超龄原因,不适宜参加咨询工作的。

(九)其它不适宜继续担任专家情形的。

第三章 专家库的使用管理

第十二条 各有关处室应结合咨询工作需要,明确提出专家选取条件、回避要求、专家组结构及选取范围,并根据专家选取条件、专家组结构等要求,各有关处室从专家库中随机选取。按照抽取结果,发展规划处提供相应专家的联系方式。

第十三条 特殊情况下,入库专家不能满足咨询工作要求的,各有关处室可采取特邀方式确定,并说明理由,报分管厅领导同意。

第十四条 专家选取采取轮换原则。原则上每位专家每年参与本厅咨询工作不超过10次。

第十五条  专家选取遵循回避原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家应主动申请回避:

1.专家作为被咨询项目承担单位负责人或参与人员的。

2.所在单位与被咨询项目承担单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的。

3.与被咨询项目承担单位有重大经济利益关系的。

4.两年内与被咨询项目承担单位有过聘用关系的。

5.其它有可能妨碍咨询工作公正性的情形。

第四章  专家权利与义务

第十六条  专家参与咨询工作的权利:

(一)独立、客观、公正、实事求是提出咨询意见和建议,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的干预。

(二)按规定获得参加咨询工作相应的劳务报酬。

(三)有权拒绝参加自己不熟悉领域的咨询工作。

(四)自愿申请退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专家库。

(五)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十七条 专家参与咨询工作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时参加咨询活动。

(二)恪守职业道德,坚持独立、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提出咨询意见和建议,对本人所提意见和建议负责。

(三)存在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有可能影响咨询工作的公正性时,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四)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及保密规定,不得泄露咨询工作的内容、过程和结果等重要信息,不得侵犯被咨询项目的知识产权。

(五)不得接受或索取被咨询项目承担单位和利益相关单位(个人)馈赠、宴请等不正当利益。

(六)如实填写《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专家申请表》,并提供相关支撑材料。

(七)接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的监督和管理。

第五章 监督评估

第十八条 各有关处室可以采取多种形式,向在库专家推送工业和信息化相关规划、产业政策、经济运行等信息,积极创造条件,促进专家学术交流与合作。

第十九条 专家库建立评价机制。各有关处室根据专家咨询情况,适时将专家业务水平、尽职负责态度等反馈发展规划处,作为后续专家使用的参考。

第二十条 专家所在单位要认真履行法人主体责任,加强专家信息审核,对学术失范、违法违纪等重大事项及时报告。如因单位审核不力、通报不及时,给咨询工作造成重大影响的,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直至取消单位推荐资格等处罚。

第二十一条 各有关处室有责任和义务确保专家库及专家个人信息的保密和安全,不得泄露专家信息,不得利用专家信息从事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对违反规定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键词: 专家 云南

责任编辑:Rex_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