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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多部门联合打击整治 金沙江干流非法捕捞渔业资源行为已基本杜绝

新闻发布会现场。记者上官艳君/摄

昆明信息港讯 记者上官艳君 实习记者王奕然11月16日上午,“云南打击整治长江流域非法捕捞专项工作“”主题新闻发布会在海埂会堂召开。记者从会上获悉,通过打击整治,目前在金沙江干流有组织、大规模使用“电、毒、炸”等方式非法捕捞渔业资源的行为已基本杜绝。

投入2740万元专项资金 退捕、护渔工作成效明显

长江上游金沙江在云南境内长1560公里,流域面积10.9万平方公里,覆盖迪庆、丽江、大理、楚雄、昆明、曲靖、昭通7个州(市)。2020年12月31日,云南省与全国同步开启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十年禁渔”工作。

发布会上,云南省公安厅党委委员、副厅长杨艾东介绍,省公安厅投入2740万元专项资金用于“长江大保护”工作,解决沿江7个州市公安局船艇装备不足,监控设施对重点水域、重点区域不能全覆盖等问题。

公安机关紧盯非法捕捞、非法销售等突出问题,深挖案件线索,将打击重心放在“捣窝点、打团伙、摧网络”上,全方位查清违法犯罪源头、物流、销售等环节,严惩组织者、领导者和主要获利者,对违法犯罪团伙实施“全要素、全环节、全链条”打击;针对涉长江流域非法捕捞违法犯罪跨区域、系列性的特点,加强案件串并研判,实行刑侦、治安等多警种合成、同步上案,综合运用挂牌督办、提级侦办、异地用警等措施,盯住重大案件重拳出击,“破大案、打团伙、惩犯罪”,依法从严从重打击,确保形成震慑;集中开展九大高原湖泊、六大水系干流、支流生态环境专项整治行动,盯住污染环境、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等突出问题,严打长江流域破坏生态环境违法犯罪,严守生态红线。截至目前,云南全省公安机关共破获长江禁渔方面刑事案件163起,抓获犯罪嫌疑人288人。全省199艘退捕渔船已全部拆解,377名退捕渔民全部上岸,完成率100%。

云、贵、川三省联合制定《关于加强赤水河流域共同保护的决定》和《云南省赤水河流域保护条例》并同步实施,同时,云、贵、川三省联合签署《打击长江流域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合作协议》,通过统筹一体化,系统部署,切实解决“同江不同策、同江不同步”等问题。目前在金沙江干流有组织、大规模使用“电、毒、炸”等方式非法捕捞渔业资源的行为已基本杜绝;在农贸市场、餐馆公开宣传、销售、食用金沙江野生江鱼的现象已基本消失;绝大多数沿江群众知晓“禁渔令”,社会各界保护金沙江野生渔业资源的自觉性、主动性和积极性不断增强。

杨艾东表示,下一步,全省公安机关将在依法严厉打击非法捕捞、强化禁捕综合整治、广泛宣传发动上持续用劲发力,推动打击整治长江流域非法捕捞专项行动不断向纵深发展,取得扎实成效,为长江“十年禁渔”打下坚实基础。

加大流域内增殖放流力度 投放9583万尾水产苗种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一级巡视员张穆介绍,云南省在开展禁渔工作的同时,还加大流域内增殖放流力度。 2021年以来,长江流域共进行增殖放流26次,投放各类水产苗种958.55万尾,其中,土著鱼类568.52万尾。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出动执法人员26965人次、执法车辆5759辆次、执法船艇805艘次、开展联合行动983次,清理取缔涉渔“三无”船舶24艘,清理违规网具数量4667张顶,查办违法违规案件79件。已完成长江流域沿线管理机构、管理人员信息采集,共划分259个网格,1160段禁捕区域,明确责任领导和责任人2342人。

值的一提的是,截至目前,云南省核定的377名退捕渔民中有就业意愿的338人100%实现转产就业,符合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375名退捕渔民100%参保。

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禁捕退捕渔民就业和社会保障相关工作的通知》要求,财政对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退捕渔民按照每人每年2500元总计15年的标准给予缴费补贴,提高退捕渔民基本养老保险档次,人均可增加养老金277.8元。目前,全省累计兑现养老保险缴费补贴130.75万元。符合条件的60人按规定纳入低保范围,其中,实施临时救助6户22人。

下一步,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将整合中央和省级资金7100万元,建设长江禁捕智能监控系统,共规划建设681个视频监控点位,其中,第一批建设291个点位 ,目前建成241个,省级指挥中心也在积极推进,力争今年以内完成建设。充分发挥网格责任人作用,实行群管群治,加强沿江渔民群众宣传引导,发挥基层协助巡护队伍和社会公益性护渔组织巡查监督作用。全省计划用3年左右的时间,建设800-1000个左右视频监控点,建设省级指挥中心、州市指挥分中心和县级指挥中心,省、市、县三级联通的长江禁捕视频监控系统。

多部门联合行动 清理取缔“三无”船舶940艘

云南省航务管理局党委书记、局长徐绍能在会上表示,自长江“十年禁渔”工作开展以来,全省交通运输系统加强工作部署、科学组织协调,利用港口码头渡口等开展广泛宣传动员,坚决停止禁捕水域渔船检验,加强运输船舶、自用船舶监管,联合农业农村、公安等部门开展“三无”船舶联合监管,实现了“渔船不下水,在水作业船舶不捕鱼”的工作目标。

目前,全省沿江7个州(市)已全部建立联合工作机制。累计开展联合执法行动1000余次,巡航里程约5000公里,出动执法人员12000人次,向社会发放禁捕宣传资料26000余份,批评教育1100余人次,没收非法垂钓及捕捞工具3000余副。在联合执法行动中,依法取缔涉渔乡镇自用船34艘,上岸乡镇自用船932艘,拆解758艘,与108艘乡镇自用船舶船主签订禁止捕鱼承诺书。依法取缔涉渔“三无”船舶11艘,全省累计清理取缔“三无”船舶940艘。组织船员培训200余人次,与运输船舶企业及船主签订禁止捕鱼承诺书389份。

哪些捕捞行为可能触犯刑法的哪些罪名?

“从近期的非法捕捞专项行动典型案例来看,虽然有的违法人员仅仅捕捞了几条普通的鲫鱼、鲤鱼,但是他们是在常年禁渔的长江流域重点水域使用电鱼、毒鱼、炸鱼等禁用的方法,或者使用地笼网、电鱼器等禁用的工具,无论捕捞的水产品有多少,均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云南省公安厅治安管理总队党委书记陆永昌在会上通报了3起典型违法案例。

陆永昌介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就有可能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将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使用“绝户网”“爆炸钩”等禁用渔具以及使用“电鱼、毒鱼、炸鱼”等方法捕捞水产品的,无论捕到什么鱼、捕了多少条、价值多少,都可能涉嫌犯罪。同时,如果在实施非法捕捞行为中,猎捕、杀害国家保护珍稀鱼种的,可能构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其中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的,可能构成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另外,明知是在长江流域重点水域非法捕捞犯罪所得的水产品而收购、贩卖,还可能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均将面临法律的严厉制裁。

关键词: 云南 非法捕捞 渔业

责任编辑:Rex_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