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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公共数据管理办法印发:首次明确将公共服务供给方数据纳入公共数据范畴

记者从广东省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获悉,日前,《广东省公共数据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印发,并将于11月25日正式实施,进一步规范公共数据共享、开放和利用,释放公共数据价值,助力提升政府治理能力和公共服务水平。作为广东首部省级层面关于公共数据管理的政府规章,《办法》有诸多制度创新,包括国内首次明确将公共服务供给方数据纳入公共数据范畴、首次在省级立法层面真正落实“一数一源”、首次明确数据交易标的等。

定义上,针对长期以来公共数据范围不清晰的现状,《办法》指出,“公共数据,是指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依法履行职责、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电子或者非电子形式对信息的记录”。这是国内首次明确将“具有公共服务职能的组织”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数据,纳入公共数据的范畴。

管理上,“一数一源”是国家对行政机关共享基础数据的基本原则,目的是保障每一条基础数据有且只有一个法定采集机关,该机关对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办法》依照现行法律法规规章所设定的权限,逐一梳理了自然人基础数据、法人和非法人基础数据、自然资源和空间地理基础数据的采集、核准与提供主体的权力与责任。

在应用层面,《办法》首次明确数据交易的标的是通过科学研究、产品研发、咨询服务、数据加工、数据分析等创新创业活动产生的数据产品或者数据服务。

同时,《办法》还在省级层面首次确立数据主体授权第三方使用的机制,规定 “涉及商业秘密、个人信息和隐私的敏感数据或者相应证照经数据主体授权同意后,可以提供给被授权的第三方使用”。基于此,广东省正积极探索以公共数据资产凭证化助推数字经济发展。今年10月16日,广东开出全国首张公共数据资产凭证,接下来,通过首轮公共数据资源普查汇聚的285亿条公共数据,有望被彻底激活。

数据主体权益的保障是《办法》的重要内容之一。《办法》对数据使用权、数据安全、数据授权、争议解决等多个方面进行了规定,并细化了公共数据处理各阶段各环节的数据安全责任,确立了政府对数据交易的监管职责。

关键词: 广东 公共 数据 管理

责任编辑:Rex_01